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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初裁明确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为在一成员国销售商品而在其他成员国储存的行为
国际资讯2026-06-10阅读 11

欧盟法院初裁明确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为在一成员国销售商品而在其他成员国储存的行为

栏目
国际资讯
发布时间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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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欧盟法院针对德国最高院的请示作出初裁(C-76/24),指出在一成员国受保护的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在另一成员国储存侵权商品,如果该商品是为了在商标该受保护的成员国销售。

本案中,PH拥有德国图形商标(图1、2),使用在潜水设备等商品上。西班牙TRS公司在其网站及亚马逊德国官网(Amazon.de)上宣传并销售带有与PH商标相同标识的潜水用品。PH诉至法院,诉求包括禁止TRS使用其商标,其中“使用”包括为在德国销售而在西班牙储存的行为。纽伦堡-菲尔特地区法院仅判令TRS停止在德国销售或宣传带有涉案标识的潜水配件;随后纽伦堡高级地区法院二审认为,即使TRS在西班牙储存相关商品,只要这些商品意图在德国销售或投放市场,也可被视为侵权。TRS上诉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院就本案涉及的问题请求欧盟法院初裁,主要是:一成员国受保护的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在另一成员国储存侵权商品,如果该商品是为了在商标该受保护的成员国销售?以及如何理解“储存”行为。

欧盟法院初裁指出,根据《欧盟商标指令》[(EU)2015/2436]第10条第3款(b)项规定,商标权人可禁止他人的存储行为,如果该储存是为了在商标受保护的成员国提供或销售侵权商品;这里的存储可以发生在另一成员国。尽管商标权的保护有属地性,但若允许他人在受保护国家之外储存商品并用来在该国销售,将削弱商标的保护;针对受保护国家的消费者的网络平台(例如Amazon.de)也属于在商标受保护的成员国提供或销售的范畴。此外,欧盟法院还指出,“储存”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商品具有直接的物理控制。只要行为人对实际接触该等商品的人具有间接控制或影响力,亦可构成“储存”。如果将“储存”限定为仅指直接控制,将削弱对商标权人的保护,尤其是在涉及复杂供应链或网络交易的情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