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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波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推动质量标准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专利资讯2026-05-21阅读 8

宁波|《宁波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推动质量标准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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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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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Feature Article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宁波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推动质量标准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的通知

甬高新市监〔2025〕5 号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修订)( 甬高新〔2024〕56 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宁波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推动质量标准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高新区财政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5 年 1 月 9 日

宁波高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推动质量标准品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修订)( 甬高新〔2024〕 56 号)和《宁波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文件精神,为有效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践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转化和服务能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以及深入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展标准创 新、扎实推进资质认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推动质量标准品牌提升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来源为高新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用于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推动质量标准品牌提升。

第三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在高新区依法生产经营、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 一区多园支持对象除外)。

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场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指导各街道做好政策资金申报管理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

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下达,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各街道负责按要求做好政策资金的申报受理与初审,协助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政策条款。

(一)践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转化和服务能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1.推动知识产权高水平创造

(1)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不高于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不高于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知识产权门类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不高于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不高于5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不高于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享受“免申即享”待遇,无需办理申报手续,根据政务平台通知短信在 “ 甬易办”兑现。

(2)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分别给予每家不高于30万元、15万元奖励。开展区级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工作,经评审立项后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2万元的经费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经费补助。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获批国家级、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的文件或区级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立项文件、验收通过文件;

③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享受“免申即享”待遇,无需办理申报手续,根据政务平台通知短信在 “ 甬易办”兑现。

(3)对获得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出具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单位,给予每件不高于1000元的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万元。(其中2024年度补助项目包括2023年度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③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4)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享受“免申即享”待遇,无需办理申报手续,根据政务平台通知短信在“ 甬易办”兑现。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5)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和站( 点),分别给予每家不高于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 点)的,分别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 点 )的,分别给予每家不高于4万元、1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享受“免申即享”待遇,无需办理申报手续,根据政务平台通知短信在“ 甬易办”兑现。

(6)对参加知识产权保险(专利、商标及商业秘密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50%的补助,每家单位每年区级补助不高于5万元;对企业购买的数据知识产权保险类产品,按年度实际支付保费总额以不高于5000元给予全额费用补助。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保单、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3.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

(7)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补助;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 56005 认证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或《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③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费用开支证明(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④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8)鼓励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设立运营,按不高于市级政策补助标准1:0.5予以配套补助。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备案文件复印件;

③运营方案、预算安排表;

④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9)推进特色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运营主体不高于30万元的经费补助。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出具本地区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分析报告经评审通过的,每份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经费补助,出具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分析报告经评审通过的,每份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经费补助, 以上两类报告每家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35万元。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批复文件复印件;

③运营方案、预算安排表;

④经评审通过的专利导航分析报告;

⑤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10)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每件产品不高于2万元的补助, 同一产品不重复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证书;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11)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形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实际计取利息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补助利率不超过2%,年度贴息总额按借款人实际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支付的总利息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质押登记通知书或登记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③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合同之间须具备关联性,其中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页需盖章确认;

④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⑤利息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

⑥银行出具的贷款拨款中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占比的证明(单一方式质押的也需提供)及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付的利息金额证明;

⑦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12)对参与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企业,根据融资额给予不高于2%的补助,单个融资项目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等贷款相关材料;

③由放款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统一出具的贷款付费文件、担保费付费文件等相关材料;

④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评级报告的相关材料;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注:申请本条补贴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4.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13)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1.上年度代理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诉讼等业务案例胜诉或成功5项以上;2.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100件以上,且上年度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不低于60%;3.上年度独立开展专利许可、转让、交易等知识产权转化,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上的(许可、转让、交易的一方需为高新区企业)。上述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申请人上年度为宁波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清单;

③专业工作人员清单及相应的资质材料;

④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相关资料等;

⑤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14)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区内品牌指导服务站开展星级创建,按不高于市级政策补助标准1:0.5予以配套补助。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品牌指导服务站(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星级评定文件(提供原件核对);

③服务区内中小微企业清单;

④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15)对区内企业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人才所在单位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个人,给予个人所在单位每人不高于5000元奖励,每家单位不超过1万元;认定为高新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官的个人,给予个人所在单位每人不高于5000元奖励,每家单位不超过 1 万元。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或知识产权运营官认定文件;

③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社保证明时间自新获得称号、新引进或新获证前6个月起);

④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二)深入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展标准创新、扎实推进资质认定

1.标准化奖励

( 1)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减半补助。

主持制(修)订标准单位,是指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补助, 已获得“品字标”认证的企业再次参与“浙江制造”标准的不予补助;

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半补助。

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起草单位排序在前5位(含)的,可按最高金额补助;排名在6位及以后的,补助金额不高于0.5万元。

主持制定《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方案》所列明的重点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清单项目的,额外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补助,修订减半;参与上述项目的,额外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补助,修订减半。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国际电信联盟( ITU)三大组织发布的标准。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主要内容的可认定为主持制(修)国际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年度公告为准。

主持、参与制(修)订标准奖励限额: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系列标准的,数量超过2项的,按2项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级别不同系列标准数量 3 项及以上的,按 3 项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60万元。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标准文本封面和前言部分证明企业(组织)排序的复印件(其中浙江制造标准需提供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发布的带有 “ 品”字标记的团体标准复印件文本);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 2)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标技委成立的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25 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

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给予不高于 5 万元的补助,第二年度起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2.5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 SC)和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批复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3)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享受“免申即享”待遇,无需办理申报手续,根据政务平台通知短信在“ 甬易办”兑现。

(4)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领域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5)首次通过高级、 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验收认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2.5万元的补助;

首次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补助。

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后,又通过标准创新型企业验收认定的,不重复奖励, 以补助最高项为准。

(6)主持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除“浙江制造”标准外)

等项目获“浙江标准”的,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奖项评选组织单位印发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2.质量管理品牌提升奖励

(7)对获得宁波高新区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奖励100万元。

申报材料:

享受“免申即享”待遇,无需办理申报手续,根据政务平台通知短信在“ 甬易办”兑现。

(8)对导入卓越绩效模式或实施专项改进的企业(组织),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与质量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③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补助通知;

④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9)对新增“ 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企业(组织)、 自我声明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补助。非制造业企业(组织)通过“ 品字标”认证或自我声明的每家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补助。通过转化获得“ 品字标”品牌授权的不予补助。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新获 “浙江制造” 品牌认证、 自我声明证书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10)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非政府单位)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项目批准立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11)各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给予每家一次性不高于2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示范区(基地)通报表彰或命名文件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3.资质认定奖励

(12)对首次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予 AAA、AA 级“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享受“免申即享”待遇,无需办理申报手续,根据政务平台通知短信在“ 甬易办”兑现。

(13)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不高于5万元、2万元。

申报材料:

享受“免申即享”待遇,无需办理申报手续,根据政务平台通知短信在 “ 甬易办”兑现。

(14)对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包括计量校准机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万元奖励。该政策与科创局获得省部级资质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补助。

(15)对首次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认证等级AAA、AA、A级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不高于2 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16)对首次获得国际互认证书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奖励。

(17)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不高于8万元奖励。

(18)对首次被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绿色直播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①《宁波高新区知识产权及质量标准专项资金申请表》;

②新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绿色直播间”企业认定的有效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通过信用中国( 浙江)网站下载的专项信用报告。

所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七条 申报通知。根据《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争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的意见》( 甬高新【2024】1 号)和本管理办法,于每年年初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所需资料和联系方式。享受“免申即享”待遇的项目,由市场监管分局通过政务平台向相关企业(组织)发送通知短信,企业(组织)在收到短信后即可在 “ 甬易办”平台申领兑现。

第八条 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注册地址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免申即享”除外),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企业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街道进行初审,依据本办法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及盖章后的审核意见汇总表提交市场监管分局审核。

第九条 材料审核。市场监管分局收到街道上报的材料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专项信用报告可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 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通过后,对专项资金审核结果在管委会外网(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政策发文及资金拨付。公示期限结束,如无异议,市场监管分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由市场监管分局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材料归档。市场监管分局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对分管项目的申报材料自行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据实报送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收回已补助资金且 3 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涉奖励、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包干使用。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除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控股50%以上)、分支机构等特殊情况外,单位都按单个独立法人机构统计计算。

第十五条 同一产品、项 目、标准获得多项支持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支持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较大的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的企业不予享受本办法各项支持政策。工业亩均综合绩效评价 C 档且低于全市平均的企业减半享受,D 档企业不予享受,且均不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

第十七条 其他政策的奖补金额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5 年 1 月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