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海外知识产权动态资讯
海外知识产权动态资讯
国际资讯2026-08-10阅读 19

海外知识产权动态资讯

栏目
国际资讯
发布时间
2026-08-10
Feature Article

本期资讯速览

政策动态】

1

韩国知识产权部发布半导体制造设备及零部件指南

2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发布2026-2031年业务战略

3

美国专利商标局AI工具实现商标审查全方面升级

【法律法规】

1

日本专利局修订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基准

2

2026年新版《欧盟商标及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生效施行

3

佛得角共和国新《工业产权法》生效

【海外案例】

1

美国ITC正式对可转换儿童高脚椅启动337调查

2

美国ITC正式对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设备及其下游产品和组件(II)启动337调查

3

美国ITC正式对铸造焦炭启动337调查

4

荷兰电信公司与OPPO之间的LTE专利之争

5

海信在欧洲UPC遭遇第9起诉讼

6

苹果公司起诉OpenAI侵犯商业秘密


【重大IP要闻】

1

英伟达被指控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数据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训练


2
爱立信与传音达成全球专利诉讼和解

3

标准必要专利:欧洲专利局观察站最新研究为确定FRAND许可费率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4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澄清组合商标描述性测试标准


5

WIPO公布2026年产权组织全球奖获奖者名单

【海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特点介绍】

越南知识产权制度概述


01

政策动态

1.韩国知识产权部发布半导体制造设备及零部件指南

2026年7月5日,韩国知识产权部发布《半导体制造设备与零部件指南(前道工艺篇)》。该指南聚焦前道工艺中的八大核心工艺:清洗、扩散、化学气相沉积(CVD)、物理气相沉积(PVD)、化学机械平坦化(CMP)、光刻、蚀刻和离子注入(IMP),系统梳理了各工序所用的核心设备与关键零部件。

韩国知识产权部后续还计划推出同系列《半导体制造设备与零部件指南(后道工艺篇)》。半导体制造分为前道工艺与后道工艺。前道工艺在硅晶圆上形成微细电路和集成电路,是决定半导体性能与良率的核心环节;后道工艺将前道加工中的晶圆,切割为单颗芯片,经封装与最终检测制成成品。

该指南由资深半导体专利审查官执笔,融合了产业一线技术积累与专利审查实务经验。该指南中收录的主要设备与零部件实物照片、功能说明、专利分类(CPC、F-term)、审查注意事项及韩国国内外重点企业信息,可直接应用于审查实务与专利战略制定工作。

(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2.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发布2026—2031年业务战略

2026年7月3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发布2026—2031年业务战略,概述了其未来五年的愿景和优先事项。该战略阐述了CIPO将如何应对不断变化的知识产权格局,以及如何持续改善加拿大公民获取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方式。该战略围绕四项关键优先事项展开:

(1)及时交付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目标,包括提供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流程效率、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等举措。

(2)推动知识型经济的创新目标,包括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并加强相关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可及性、促进知识产权数据和资产的战略性利用等举措。

(3)支持加拿大的贸易优先事项,包括实现全球知识产权准入与伙伴关系、推进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实践等举措。

(4)打造卓越人才队伍,包括打造包容性强、高绩效的人才队伍、保持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与问责制举措等。

(来源:加拿大知识产权局)


3.美国专利商标局AI工具实现商标审查全方面升级

7月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商标部门实现了企业级AI工具Scout LLM的全面部署,将使用权限扩展至所有业务单元,包括商标审查员。在此之前,USPTO已上线商标分类智能编码工具Class ACT,累计完成25万件商标申请智能分析。

Scout LLM基于大语言模型,构建于USPTO统一自研生成式AI平台之上,可进行信息汇总、数据分析、主题研究、专题检索,并为普通受众起草可选用的内容。

USPTO商标部门采用分阶段上线模式推进该AI工具落地,在全面部署前进行前完成多轮测试、迭代优化,分层分批开展全员培训、逐步开放使用权限,先向少量审查员试点投放,最终于7月1日实现全员全覆盖。

除此之外,USPTO已落地多款商标智能工具:

商标分类智能编码工具Class ACT:可即时处理预审阶段申请档案,将等待时间从数月缩短至数分钟。自动匹配国际商品服务分类、识别外观设计检索代码并生成虚拟商标参考图。该工具同时面向外部申请人开放,可在商标业务平台自动生成商标描述、色彩声明初稿。

AI图像检索工具:今年4月上线,支持上传图片并查找近似在先商标。

(来源:USPTO官网)


02

法律法规

1.日本专利局修订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基准

日本专利局(JPO)发布《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基准》修订概要。该修订版经专项工作组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后定稿,优化了多项审查细则,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修订部分为基准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七和第八部分。

修订要点如下:

(1)明确规定审查员须核实专利的申请提交时间及申请日期。

(2)明确了关于阻碍因素等内容的撰写要求。若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简称“该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明确判断申请人是否为同一主体时,应当结合名义变更等情形开展实质性审查认定。依据日本《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后申请符合四种规定情形的,申请不得被授予专利权。该条款可依据在先申请原始文件全部记载内容对在后申请进行权力排除,其保护范围宽于日本《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因此被称作扩大在先申请制度。

(4)在先申请:①同一发明于不同申请日提出多份专利申请时,仅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获专利权。②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先后提出多份申请时,仅最早的申请可被授予专利权。③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申请属于同一技术方案且二者申请日不一致时,仅当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早于实用新型申请的申请日时,方可授予专利权。④同一申请日就同一发明提出多份申请时,由申请人协商确定唯一专利权归属主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无法协商时,相关申请均不予授权。

(5)允许删除或修改权利要求中,与引用发明重合的技术内容的行为。

(6)允许申请人以外文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旨在解决外国申请人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的过程中,因仓促翻译产生误译,且无法依据原始外文予以更正的法律困境。

(7)外文书面申请在申请时仅提交外文原始文本,译文视作说明书,基于译文开展审查工作。审查员应当依据前述规则对原文新事项及译文新事项作出合规判定。

(8)本部分结合第七部分的修订内容,对相关援引条款作出了同步更新。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相关规定,国际申请日视为各指定国的国内申请日。其中,指定日本且已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在日本境内具有与普通国内专利申请同等的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2.2026年新版《欧盟商标及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生效施行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现行审查实操规范的最新版《欧盟商标与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简称《指南》),已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经与各利益相关方及EUIPO管理委员会全面磋商后,该《指南》于2026年6月30日由该局执行局长通过第EX2609号决定正式通过。

主要变更内容涉及: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申请的审查、欧盟商标审查规范。

例如新增外观设计呈现形式与类型的相关条款,区分静态、动画及动态呈现形式;同步更新视图数量、视图类型规范,以及可适用的视觉免责声明类型规则。

又如新增了关于网络来源证据的章节;更新各项无效理由的受理条件,依据最新判例修订全部无效宣告事由;同步释明无效程序中与在先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的全新审查标准等。

关于商标实质审查,全面更新EUIPO针对在先地理标志的审查实操规则,在异议、撤销程序、注册簿管理等章节均有更新或新增。

(来源:智南针)


3.佛得角共和国新《工业产权法》生效

佛得角共和国(以下简称“佛得角”)已通过新《工业产权法》,该法于2026年6月2日生效,旨在使该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现代化,并使其与国际和区域发展相适应。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更新内容包括:

(1)与国际和区域性条约协调一致

新《工业产权法》使佛得角的知识产权立法与主要国际和区域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持一致,这些条约包括《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利合作条约》(PCT)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的各项议定书。

(2)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数字化

新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可进行电子提交和审查。相关通知也将通过电子方式发布,从而简化与佛得角商标局的沟通流程。

(3)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新法取消了对非传统商标必须具备图形表示的硬性规定。因此,颜色、形状和多媒体等标识正式纳入佛得角的可注册商标范围。

此外,该法明确将商业秘密和传统知识列为可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同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了更强有力的保护。

(4)取消“使用意图声明”

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时,不再需要提交“使用意图声明”,此后也无需每五年提交一次。已提交的仍然有效,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5)强化执法措施

新法加强了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力度,并明确了权利人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和损害赔偿。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03

海外案例

1.美国ITC正式对可转换儿童高脚椅启动337调查

2026年7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可转换儿童高脚椅(Certain Convertible Child Highchairs)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510)。

2026年6月12日,美国Kids2, LLC of Atlanta, Georg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9,101,225、9,883,749、10,278,513、10,835,053、11,534,006),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Graco Children’s Products Inc., Atlanta, Georgia、美国Newell Brands Distribution LLC, Newville, Pennsylvania等企业为列名被告。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美国ITC正式对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设备及其下游产品和组件(Ⅱ)启动337调查

2026年7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设备及其下游产品和组件(Ⅱ)(Certain 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 (DRAM)Device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II))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511)。

2026年6月16日,美国Netlist, Inc. of Irvine,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2,646,537、12,650,937),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韩国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uwon, Republic of Korea等多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3.美国ITC正式对铸造焦炭启动337调查

2026年7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铸造焦炭(Certain Foundry Cok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512)。

2026年6月15日,美国SunCoke Technology and Development LLC of Lisle, Illinois、美国Jewell Coke Company L.P. of Lisle, Illinois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2,600,915、12,331,367),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捷克MTX Group, a.s., Prague, Czech Republic等企业为列名被告。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4.荷兰电信公司与OPPO之间的LTE专利之争

荷兰电信公司(缩写KPN)与OPPO的专利诉讼战火同时蔓延至荷兰、中国、印度。2024年,该纠纷也延伸到了统一专利法院(UPC),KPN针对OPPO母公司提起三起诉讼。第一起诉讼于2024年9月提起,主张OPPO侵犯EP2387844号专利(简称:EP844号,案号:UPC-CFI-502/2024);但2024年12月,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以新增技术内容(added subject-matter)为由裁定EP844号专利全部无效(案号:T1841/23)。

随后,KPN重新发起诉讼攻势,于2025年1月提起第二起UPC诉讼,主张OPPO多家关联企业的移动终端产品侵犯其EP2337403号专利(案号:UPC-CFI-565/2024),前述两案均由海牙地方分院审理。2026年初,KPN提起第三起统一专利法院诉讼,案由为EP3349412号专利侵权,本次该案交由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管辖(案号:UPC-CFI-0000249/2026)。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就OPPO针对KPN的EP2291033号(简称:EP033号)专利的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终审判决。此前仅有该专利第14项权利要求遭到质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此前已裁定该项权利要求无效。KPN就此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已失败,法院驳回了该上诉(案号:XZR103/24)。

KPN意图迫使OPPO接受其专利组合许可,为此,这家荷兰电信企业向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OPPO的德国销售公司侵犯EP033号专利(案号:4bO27/22)。地区法院已中止本案审理,等待OPPO针对EP033号专利提起的专利无效诉讼结果出炉。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5.海信在欧洲UPC遭遇第9起诉讼

2026年7月8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院公布了一起新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是Velos公司,被告是海信等六家公司,案号UPC-CFI-0001300/2026,涉案专利是名为“变换单元内的多符号位隐藏”的欧洲专利EP4258663,这是一件涉及HEVC/H.265的视频编解码专利。这也是Velos在UPC法院发起的第二场提告,之前曾起诉迪士尼侵犯其HEVC专利。

这起案件对于海信而言,已经是在过去一年半的时间,在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遭遇的第九次被告了。之前起诉海信的有康宁、诺基亚、NEC、JVCKENWOOD、杜比、InterDigital等,除了康宁之外,其余诉讼案件都与视频编解码技术有关。海信也在被诉后陆续与原告达成和解签署了许可协议,目前前案中,只有与InterDigital的诉讼尚在进行中。

(来源:PRIP Research)


6.苹果公司起诉OpenAI侵犯商业秘密

2026年7月10日,苹果公司向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OpenAI以及两名苹果前员工盗窃苹果的商业秘密。

OpenAI首席硬件官Tang Yew Tan与前苹果电气工程师Chang Liu被列为单独被告;前苹果首席设计官Jony Ive创办的IO Products公司(已被OpenAI收购)亦涉案。

‌苹果公司诉求‌:要求OpenAI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商业秘密、销毁所有涉案材料、重新设计即将推出的产品以确保不含苹果技术,并寻求经济赔偿。苹果公司与OpenAI曾于2024年合作,将ChatGPT整合进iPhone系统,但自OpenAI收购IO Products并大举挖角苹果员工后,关系急剧恶化。

(来源:PRIP Research)


04

IP要闻

1.英伟达被指控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数据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训练

总部位于比利时的Winamp集团旗下音乐授权平台Jamendo已在美国对科技巨头英伟达(Nvidia)提起诉讼。Jamendo指控这家芯片企业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数据训练其两款人工智能音频模型——Fugatto与音频火烈鸟Audio Flamingo。

该诉状共提出六项诉讼主张:两项涉及版权侵权,两项涉及违约,一项涉及不当得利,还有一项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涉及不正当竞争。Jamendo平台申请法院下达禁令,同时要求英伟达赔偿实际损失,并赔付不少于1780万欧元(约合2030万美元)的侵权获利;作为替代方案,Jamendo平台亦可主张法定损害赔偿。

根据诉状,Jamendo平台曾就数据使用事宜向英伟达出具账单索要费用,英伟达则回函称双方从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这起美国诉讼的核心争议在于,MTG-Jamendo数据集作为汇编作品享有的汇编版权,而非单首音乐曲目本身。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爱立信与传音达成全球专利诉讼和解

背景:2025年11月,爱立信针对中国传音公司就4G和5G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SEP)发起了一场全球范围的维权行动。爱立信先后在巴西、印度、尼日利亚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三个审理地,以及印度尼西亚、哥伦比亚和摩洛哥提起诉讼,随后又在越南、泰国、菲律宾、南非以及巴西的另一司法管辖区追加了诉讼。2026年5月,传音公司采取反击措施,首次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爱立信提起公开的专利侵权诉讼,同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多项专利无效请求。

最新进展:爱立信与中国全球智能手机制造商传音集团已达成和解,解决了双方关于一项为期多年、覆盖全球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纠纷,两家公司刚刚发布了相关公告。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标准必要专利:欧洲专利局观察站最新研究为确定FRAND许可费率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欧洲专利局(EPO)下设的标准与专利专项项目为剖析技术标准、数字互联与互操作性三者之间高风险的全球互动关系如何左右变革性创新技术的市场普及进程提供了独到的研判视角。该研究报告将于近日在欧洲动态网(Euractiv)举办的一场聚焦欧洲新兴技术竞争力的大型专题活动上发布,这也是该专项项目数项重大阶段性成果之一。

近日,EPO观察站(EPO Observatory)发布一份全新研究报告,旨在为所有利益相关方厘清标准必要专利(SEP)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费率的判定规则。该议题具备至关重要的战略价值,相关谈判与纠纷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纳入各项标准之中的专利技术落地应用。FRAND许可费率相关承诺旨在维护各方将自有专利技术贡献至标准体系的创新激励,同时保障符合标准的产品与服务持续惠及消费者,覆盖无线通信、视频流媒体等深度融入民众日常生活的核心领域。

本研究梳理了迄今为止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完备的相关司法判决文献库。报告得出的分析结论既可为技术提供方与标准实施方之间的许可谈判提供参考依据,亦可供法官、调解员、仲裁员在处理许可纠纷时作为裁判支撑,适用场景包括新近揭牌成立的统一专利法院专利调解仲裁中心等机构。

EPO将在这次Euractiv举办的关于“欧洲如何增强在新兴技术领域的竞争力”的活动中介绍该研究的结论。本次活动聚焦标准体系、政策规范与许可框架发挥的作用,并以量子技术作为案例展开分析,同时探讨标准化工作与许可实操如何加速新技术在市场落地普及。

(来源:智南针)


4.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澄清组合商标描述性测试标准

近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泰姆开发公司诉诺迪克温泉村案中,对包含描述性文字和图形元素的组合商标审查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

多年来,商标权利人常援引2004年“最佳加拿大案”的裁判思路,主张商标整体设计如果能够产生足够独特的视觉效果,即使包含描述性文字,也可能具备注册条件。

法院此次指出,判断组合商标是否具有描述性,不能仅因图形无法发音,就直接认定文字部分必然占据主导地位,而应综合考察文字与图形共同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包括二者的尺寸比例、设计复杂程度以及图形本身的显著性。

本案商标中的图形面积较大、构图也较为复杂,但法院仍认定“THERME”文字是消费者最容易识别、记忆和口头表达的核心要素,因此该组合商标整体仍具有描述性。

该判决表明,加拿大对含有描述性文字的组合商标审查可能趋于严格。企业不能仅通过增加LOGO或装饰图形,弱化描述性文字带来的注册障碍,关键在于文字与图形能否真正融合,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商业印象。

(来源:智南针)


5.WIPO公布2026年产权组织全球奖获奖者名单

2026年7月1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了2026年获得产权组织全球奖(the 2026 WIPO Global Awards)的11家企业,表彰在利用知识产权将产品推向市场方面表现卓越的企业,获奖产品包括:用于再生肺组织的药物、降低能耗损失的半导体、人工智能引导的农作物喷洒装置,以及促进运动员大脑健康的头盔传感器。其中‌中国3家企业‌成功上榜,分别来自环境和健康两大领域。

产权组织全球奖旨在表彰杰出的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此类企业占全球企业总数的90%以上,提供约50%的就业岗位。该奖项彰显了知识产权如何改善生活并推动企业发展和就业增长。国际评委会从来自126个国家的1,300份申请中评选出获奖者。评委从企业的商业案例、知识产权战略、内部知识产权文化以及应对社会挑战的贡献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来源:WIPO)


05

海外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特点介绍

越南知识产权制度概述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我国企业进入越南市场仍面临侵权现象易发多发,市场上充斥着较多盗版假冒商品等诸多问题。

越南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同时也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的国际标准。

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2005年《知识产权法》为基础,历经2009年、2019年和2022年三次修订。2026年4月1日生效的最新修订案在保护范围、执法机制和数字环境适应性等方面作出突破性调整。越南知识产权制度采用统一单独立法模式,全部知识产权类型纳入一部《知识产权法》,无单行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

越南知识产权局隶属于科学技术部,其职能包括协助科学技术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实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产权服务活动。越南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www.ipvietnam.gov.vn)支持越南语和英语两种语言,提供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服务。

根据越南法律,越南的组织、个人、永久居住在越南的外籍公民、在越南设立生产或贸易机构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合法代理提出申请;非永久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个人、组织及在越南没有生产或贸易机构的个人应通过合法代理提出申请。

专利制度: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专利”是指以产品或过程形式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旨在通过适用自然规则解决问题。发明专利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三个条件以获得保护,实用新型专利需满足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两个条件以获得保护。越南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以形状、线条、颜色展现的产品外观,或这些元素的组合展现的产品外观。工业品外观设计须满足新颖性、创新性和工业实用性三个条件以获得保护。越南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展2次,一次5年。

商标制度: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商标保护主题包括①用作商标的标志必须以字母、词语、图像或图画构成,或以上述元素的组合形式组成,并以一种或多种颜色表示;②能够用作区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商标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续展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越南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等工业产权设有异议程序,异议请求可自工业产权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至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布授予工业产权决定之日前提出,即授权前异议。

著作权制度:越南著作权涵盖以下类别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文学科学作品、教科书、教学课程等以书面语言或其他字符表示的作品;讲座、地址和其他说教;新闻作品;音乐作品;电影/戏剧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塑胶艺术作品及应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与地形或科学作品相关的草图、计划、地图和绘图;民俗文艺民间艺术作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在越南,权利人如遭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采取自力救济,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自力救济。权利人可以直接或通过代理律师向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信或警告信,要求侵权人作出书面承诺,停止制造、销售侵权货物或假冒产品。发出停止侵权信或警告信的优点在于快速高效,缺点是没有强制执行力,是否遵守相关内容完全取决于侵权人的意愿。权利人还可寻求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对侵权行为进行审查。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是一个特殊的政府机构,隶属于越南科技部,其审查结果是处理侵权问题的重要证据来源。

(2)行政救济。在越南,行政救济是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后最快捷有效的救济路径。企业在越南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一般建议重点考虑寻求越南行政部门的帮助。行政措施一般向国家级主管部门或侵权发生地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企业也可自由选择相关有权管辖的主管部门。

另一方面,根据越南现行法律,海关有权采取有关商品进出口管控措施,当权利人认为存在侵权纠纷时,可以申请海关采取海关查验监管措施和暂停海关程序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授权代表可向海关监管部门申请为期2年的海关查验监管措施,2年结束后可以再续期2年。越南所有边境口岸都采取了这项措施,监测进口到越南的涉嫌假冒侵权商品。申请海关管控措施是简单而有效地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手段,能够在边境对侵权商品进行封锁。建议企业在进入越南市场时,能够重视并利用好这一利器。

(3)司法程序。越南没有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院,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审法院为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果有关各方书面同意,可以请求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如果诉讼涉及外国要素,省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一般而言,民事诉讼适合处理较大规模的侵权行为。但是在越南很少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案件需要花费6个月到几年的时间,并且越南司法系统缺乏专业人才,案件审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实施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个人将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