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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中,指定英国的效力会自动延伸至泽西岛。但是,自2026年8月1日起,泽西岛将不再包含在英国指定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商标申请人如希望在泽西岛这一海峡群岛地区获得商标保护,需要将泽西岛作为单独的指定地区进行选择。申请人还必须声明其具有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这一要求与英国现行要求相同。
泽西岛还将拥有自己的原属局,这意味着位于泽西岛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泽西岛知识产权注册局提交其国际申请。
对于现有国际注册,如何处理?对于在2026年8月1日前已指定英国并完成登记的国际注册,WIPO将自动记录泽西岛指定。如果英国指定届时仍处于审查中,WIPO仅会在英国发出授予保护声明后,才记录泽西岛指定。
中国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现行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第五次、也是体系性最强的一次修改,全文共9章87条(现行法为8章73条)。新修订的《商标法》在结构和内容上都具有较大改变, 反映了数字化时代对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的要求。
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商标法》的修订幅度很大, 涉及条款众多, 本文仅简要分析最为突出的十个修订要点。
一、商标的范畴
新法在商标内涵和外延两个维度均实现了突破。 内涵上, 第二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定义商标: “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这 一定义突出了商标的核心功能——识别来源, 而非承载品质承诺或广告宣传。 外延上, 第十四条在可注册标志中新增了“动态标志”, 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声音并列, 构成了更加开放的商标保护客体体系。 禁用标志方面, 第十五条新增了不得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 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近似的规定, 体现了政治安全的立法考量。第十六条 对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由于这些标志分别有单行行 政法规规制, 实际上也被排除在可注册范围之外。
二、商标使用的定义
新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商标使用作出了更为完整的定义, 并明确将互联网使用纳入其中。 这不仅影响侵权认定, 也影响商标维持——在“撤三”程序中, 线上使用证据的效力得到法律确 认。对于依赖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进行品牌推广的企业而言, 这意味着需要更加系统地保存线 上使用记录, 包括销售页面截图、直播回放、广告投放数据等。
三、禁止注册类别
新法第十五条对禁用标志进行了扩充和调整。除新增政治性标志外, 还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 风尚”修改为“违背公序良俗”, 表述更加规范化和国际化。值得注意的是, 欺骗性标志的认定标 准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扩展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 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增加了“工艺”和“原料”两个维度, 与“心机商标”治理的实践 需求高度契合。
四、制裁商标抢注
新法第十九条对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作出了重要调整。2019 年修正版采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 恶意注册”表述, “恶意”的主观判断难度较大。新法将其修改为“不以使用为目的, 且明显超出正 常生产经营需要”, 引入了客观化的判断标准。然而, 这一标准在实践中仍存在模糊地带: 企业 出于品牌保护目的进行的防御性注册, 是否属于“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知名企业的多类 别注册与空壳公司的批量抢注, 如何在法律上作出区分? “基于品牌保护进行的合理防御性注册” 与恶意注册的边界划定仍有赖于后续实施细则和执法指南的进一步明确。 此外, 第五十四条对恶意申请行为设置了警告和最高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填补了此前“只驳 回不处罚”的制度空白。但十万元的上限对于职业抢注产业链而言是否足以形成威慑, 仍有待观察。
五、误导性使用
第五十六条是本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条款之一, 也是“心机商标”治理的核心制度工具。该条针 对的是已经合法注册的商标被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的情形, 与第十五条针对标志本身具有欺骗 性的情形分属不同规制层次。 从立法过程看, 该条款经历了显著强化。一审稿仅规定“逾期不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审 稿大幅加码为“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或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将撤销注册商标的条件从“情 节严重”改为“逾期不改正”, 大大加重了误导性使用商标的法律后果。 然而, 该条款在适用中仍存在若干待解问题。首先, “误导公众”的判断标准需要细化——是依据 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 还是需要专家鉴定?其次, 该条款的执法主体是“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 但商标使用场景往往涉及广告、包装、电商运营等多个环节, 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衔接需要 明确。再次, 公众可以依据第七十条投诉举报误导性使用行为;但能否依据第五十条申请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 则存在疑问, 因为第五十条的无效宣告理由指向的是第十五条(标志本身具有欺 骗性), 而非使用行为的欺骗性。这意味着, 对于注册时合法、使用后变“坏”的商标, 现行无效宣 告制度可能无法直接适用, 需要依赖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撤销程序。
六、驰名商标证明
新法第六十三条对驰名商标制度进行了重要调整。一是将“认定驰名商标”改为“确认商标驰名情 况”, 表述更加中性化; 二是扩大了驰名商标确认的场景, 从商标案件扩展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 件”; 三是第六十九条新增了境外驰名商标确认制度, 为中国企业出海维权提供了官方背书。值得关注的是, 世界各国普遍将商标在本国的保护历史作为驰名商标认定的考量因素之一, 但我国长期采取“依必要予以确认”的原则, 导致许多事实上已经驰名的商标缺乏正式确认记录。新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商标行政部门对驰名情况的确认,可能有助于弥补这一不足, 为企业 在境外维权时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据。
七、明确了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在2019年修正版第五十九条的基础上,大幅扩展了正当使用的范围。除保留原有的 通用名称、功能性形状等正当使用情形外, 新增了“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 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的正当使用抗辩。这一正当使用抗辩背后的逻辑是“指示性使 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八、对商标代理的规范
新法用了整整四条(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全面规制, 体现 了立法机关对商标代理市场乱象的高度重视。 第一, 新法首次将“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明确其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 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执业、须对签名办理的业务负责;第二,新增利益冲突禁止条款, 禁止在同 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第三, 建立备案制度, 要求代理机构将机构 及从业人员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第四, 大幅提升处罚力度,对代理机构的罚款上 限从十万元提高至二十万元, 对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从五万元提高至十万元。这些规定将显著提高商标代理行业的合规成本, 但也可能推动行业洗牌——不合规的小型代理 机构将被淘汰,规模化、专业化的代理机构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对于依赖商标代理的企业而言,选择代理机构时需要更加审慎, 未备案或被处罚过的代理机构可能拖累自身的商标注册申请。
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
新法第六十条新增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义务和处罚条款。如果注册人怠于行 使管理职责损害消费者利益、无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成员或申请人使用、或者违反法律法 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 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这一规定直接回应了地理标志等领域的实践乱象。
十、异议期
新法第三十六条将商标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这一变化意味着: 对企业而言,商标从公告到注册的时间缩短了一个月,产品可以更早打上“注册商标”标记上市;但对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而言,提出异议的窗口期也相应缩短,需要建立更加及时的商标监测机制。建议企业引入自动化商标监测工具,确保在两个月的异议期内及时采取行动。
阿根廷
阿根廷知识产权局通过第162/2026号决议,简化商标、专利及外观设计转让登记程序
阿根廷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已通过第162/2026号决议,建立了适用于商标、专利、实用新型以及工业外观设计之所有权转让登记及名称变更的新制度。
主要变化包括:该决议确立了申请人所提交文件和信息适用“宣誓声明”原则,并取消了境外文件的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要求。此外,对于可在单一文件中体现的系列连续转让,亦规定了简化程序。
上述措施旨在简化阿根廷境内涉及工业产权权利所有权变动(如名称变更或转让)的登记行政手续。
巴西
巴西专利商标局更新商标指南:驰名商标认定及马德里程序新规
巴西专利商标局(BRPTO)宣布更新其《商标指南》,自2026年6月23日起生效,对驰名商标(“alto renome”)认定的法律框架以及《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的程序性指引引入了重要变化。
此次更新反映了BRPTO持续完善审查标准、并使行政实践与近期监管发展(尤其是第68/2026号BRPTO法令)保持一致的不断努力。
从实体层面看,最显著的变化涉及驰名地位的认定。修订后的《指南》现明确规定,只要采用相同标识,可基于涵盖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多项商标注册来认定驰名地位。这一澄清为拥有多元化组合的权利持有人提供了更多灵活性,使得能够在不同类别中对品牌实力和市场认知度进行更全面的评估。
同时,BRPTO还纳入了关于马德里体系下商标申请的新程序指引。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相关申请现在必须通过马德里电子申请系统提交。这一调整将申请流程整合至统一的数字平台,提高了程序效率,同时要求申请人相应地调整其内部申请工作流程。
这些变化具有直接的战略意义。驰名地位认定的证据基础更为宽泛,可能加强知名品牌在巴西的可执行性,尤其对跨行业经营的跨国公司而言。同时,马德里体系下的程序转变凸显了确保运营准备就绪并与BRPTO数字系统对接的重要性。